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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办事指引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1日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9年7月8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三次修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二、备案机制和流程。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办理备案时,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向备案机关提供符合机动车车维修经营条件的相关材料。备案机关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进行事前实地核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线提醒补正材料。

主管机关将对新取得备案编号的业户建立首次检查名录库,通过双随机检查形式,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备案材料真实性和备案条件是否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开展检查工作,自业户备案起180天内完成对该备案业户的检查。

三、如何进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页面?

按照机动车备案系统操作指南(加QQ群:782926232可下载),使用法人信息注册帐号,申请绑定企业,绑定成功后切换企业用户。点击“我要办事”,选择“维修备案”,然后选择“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即可进入机动车维修备案系统。

业户备案成功后,请下载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打印纸质或制铜牌后进行张贴悬挂以备查验。

四、如何能够查看备案结果?

信息填写完善及材料都按要求上传,校验通过且保存成功以后即可获得备案编号。

“备案查看”里面可以查看备案信息,并可以下载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在“我的申请”里面点击对应申请事项也可以查看到备案结果。

五、如果对维修经营备案流程不清楚,如何咨询?

备案页面右上角有操作指引,可供下载,

若对备案流程还有不清楚的,可以进QQ群(782926232)进行咨询。

六、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备案材料分为2类,一类为网上在线填写,一类需要维修经营者盖章(除门头照外)上传。因各类维修经营业务有所不同,申请人只需要按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即可。

七、为什么需要注册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交运函〔2019〕1364号),强调落实《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有关要求。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实施监督管理,将机动车维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纳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检查和考核中。

    对于三类专项维修业户和摩托车维修业户,如不生产危险固废,可以签署不产废承诺书替代注册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

八、备案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1、从事一类、二类和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3、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应满足如下条件:(1)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2)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3)具有连锁经营协议书和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4)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4、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的,应符合所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种类相应的备案条件,通过经营备案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的,需要按照现有经营地址重新办理经营备案。(经营地址跨区变更的,需在原地址所在区注销备案。)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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