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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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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2016〕104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现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6〕114号)总体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问题为导向,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以优化出租汽车行业结构为切入点,以提升服务品质为核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协调。

  把解决好城市整体交通出行问题作为行业发展的着力点,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城市交通各种出行方式,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协调发展,统筹考虑乘客、驾驶员、出租汽车经营者等各方利益,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二)科学定位,优化结构。

  把握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的科学定位,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规范、有序发展出租汽车。出租汽车服务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提升乘客出行满意度。

  (三)问题导向,深化改革。

  运用改革思维和创新思路,应对互联网新业态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解决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问题和矛盾,推动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网约车规范经营,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四)整体设计,有序推进。

  顺应人民群众期待,坚持系统思维,做好整体设计,着力解决体制机制问题,制订一揽子配套措施,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改革目标

  (一)推进经营权使用无偿化。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既有有偿使用的巡游车经营权,逐步实现无偿使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发挥市场机制在运力配置、运价形成、从业人员进出等方面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

  (三)推进车辆纯电动化。加大政策引导和财政扶持力度,加快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新增巡游车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2020年存量巡游车全部更新为纯电动汽车。引导加快网约车使用纯电动汽车。

  (四)推进经营业态融合化。积极推进“红的、绿的”一体化,促进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加快形成协调发展、有序竞争的出租汽车市场。

  (五)推进运营和监管信息化。通过“运营+互联网”,鼓励引导巡游车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通过“监管+互联网”,创新运行监测、服务测评、安全监督、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监管方式。

  (六)推进行业治理多元化。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工会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新格局。

  四、改革内容

  (一)改革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

  1.新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不得出租、转让、质押。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届满准予延期的,不再收取有偿使用费。

  2.完善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制,新增及准予延期的巡游车经营权与车辆营运年限统一为5年。

  3.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逐步实现既有巡游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4.优化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巡游车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

  5.完善退出机制,对经营权期限届满不予延期或者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

  (二)改革运力调整机制。

  6.坚持实施公交都市战略,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运用交通大数据分析,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环境容量、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乘客平均等候时间、市民多样化出行需求、价格政策等因素,科学细分市场,建立出租汽车运力定期评估及动态调整机制。

  (三)改革运价形成机制。

  7.巡游车运价由政府定价逐步向政府指导价过渡。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建立巡游车运价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生产者物价指数、职工平均收入、油价等因素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运价评估,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

  8.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

  9.根据国家有关计量计价规定和标准,推广应用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新型巡游车计程计价设备,实现对巡游车计价标准的远程、高效调整;研究制定网约车计程计价技术地方标准和检定方法,确保计量准确,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四)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10.网约车经营者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办理商事登记、经营许可和税务登记,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车辆具有运营资质并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11.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运营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12.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严禁通过车辆以租代售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13.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14.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5.鼓励、规范不以营利为目的、共享互助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展。制定相应规范,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经营者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推动巡游车行业转型升级。

  16.鼓励引导巡游车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及信息技术实现预约用车、智能调度、电子支付、服务评价、智慧充电等便利服务,提升行业服务品质。

  17.鼓励巡游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稳步推进国有巡游车企业整合重组,增强行业抗风险能力。

  18.巡游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经营者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不得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已收取的高额抵押金可通过逐月分期抵扣等方式退还。

  (六)推进“红的、绿的”一体化。

  19.先行调整“绿的”运价,适时允许“绿的”夜间载客进入原特区,逐步统一“红的、绿的”运价、运营区域、运营标识、运营设施等,实现“红的、绿的”一体化。

  (七)改革行业治理模式。

  20.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自我管理,强化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规范驾驶员运营行为,加强车辆管理,保证运营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21.创新监管方式,转变管理理念。简化许可程序,实行网上办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创新安全监管模式,推动保险服务与运输安全监管的有机结合。建设出租汽车智能监管平台,实现行业监测、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信息发布、信用评价、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交通保障的智慧化。

  22.提高行业管理的透明度。公开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获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公布服务质量测评结果。

  23.推行行业多元化、规范化治理模式。建立行业协会、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的议事机制;委托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测评、质量信誉考核等工作;由消费者协会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由专家、市民、经营者、驾驶员等各方代表参与的行业决策咨询机制。

  (八)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24.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固化和完善各部门联合整治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营运惩处力度,净化市场环境。依法严肃查处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等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教育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开举报电话,切实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25.坚决依法制止利用出租汽车(含巡游车和网约车)经营权或收益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公安机关、市场监管、交通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此类行为,对于涉嫌欺诈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26.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管理制度。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信用网,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27.完善配套服务设施。统筹考虑全市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充电桩等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改善机场、火车站、码头、汽车站、口岸等客流聚集区的巡游车候车候客设施,妥善解决驾驶员停车难、就餐难、如厕难、充电难等问题。

  28.优化重点、偏远区域巡游车服务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交通枢纽、口岸等重点区域、偏远区域及无障碍巡游车服务保障。

  29.维护行业稳定。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依职责落实维稳责任,加强社会沟通,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提前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引发或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我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各项改革措施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目标,细化分解任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积极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法制保障。做好改革配套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编制和修订工作,做好法律衔接,依法有序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三)加强经费保障。落实经费,用于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等各项工作,保障各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舆论宣传。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加强信息沟通,引导各方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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